3月8日上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济南法院“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近年来,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便利度,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济南法院联合多个部门,积极探索推广不动产“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

“带封过户”工作阶段性总结及全面深化座谈会。
该模式由济南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法院率先推出,在历下区法院先行试点,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利益最大化,为建立被执行人财产自行处置模式提供了成功经验。创新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示肯定,获评山东省政府创新推广案例,并被推荐参加全国自贸区创新案例评选。
引入公证机构参与执行调解机制
不动产“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下,法院将已采取房产查封保全措施的案件拨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三方和解。三方均同意将被执行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的,由公证机构进行房屋产权、查封、抵押等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在征询查封债权人、抵押权人、法院意见基础上,见证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还款金额、罚息等。
相比常规法院拍卖方式,该模式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意愿,更加及时、足额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有效保障了财产价值。公证机构与银行合作,促成不动产买受方贷款买房,满足购房者融资需求,实现了债权利益、财产利益和融资利益的最大化。

办理房屋解封过户。
建立带封房产安全交易机制
在和解协议基础上,被执行人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产交付事项,确保腾房顺利。发挥公证委托的不可撤销性作用,买卖双方将过户、抵押、解押等事务委托公证机构代为办理,确保后续交易顺利进行。通过公证调解保障了成交价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公证机构设立专用提存账户,用于提存不动产买受人房款。利用公证机构的中立地位和公证提存手段,解决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无论最终交易是否成功,均能充分保障查封财产和资金的安全性。采用先过户后解封模式,确保买受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避免解封后房产无法过户的风险。

当事人送来锦旗。
创新带封登记交易机制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自行处置,法院出具“同意自行处置通知书”;购房款打入公证提存账户后,法院出具“同意查封不动产完成过户后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公证机构代缴税费,完成过户手续后,将提存房款按照清偿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债权、支付执行费的顺序付款,剩余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整个交易完成并结案。
采用先过户后解封模式,确保买受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避免解封后房产无法过户的风险。
不动产“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实现了查封不动产无风险自行处置,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周期长、程序繁、费用高、风险大、成交价不确定性大、交付对抗性强等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营造了诚实守信、主动履行的社会氛围,有助于推动强制执行立法对查封效力规则做进一步完善,是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大局的创新成果。(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