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驾驶员、车辆的通报
(第三批)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现将违规从事营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第三批)予以通报。
请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引以为戒,守法经营。根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请双证不全的驾驶员和车辆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6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规营运车辆公示(第三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规营运驾驶员公示(第三批)
来源:烟台交通
责任编辑: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