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等同步修订多项规则。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微信公众号4月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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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
- 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
- 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 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
-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
- 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
- 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 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
-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基金托管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等。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谓大刀阔斧,围绕着“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新规共修订25条,增加18条,累计变动达43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
修订后的办法对“新老划断”有表述:考虑到存量托管人申请托管资格时适用现行办法,部分机构难以符合修订后办法准入条件,因此明确“新老划断”,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现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此外,针对不符合 “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应当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证监会召开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民营科技企业座谈会
“证监会发布”微信公众号4月3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召开专题座谈会,与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新材料、商业航天、网络经济等不同领域的民营科技企业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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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 尊重市场规律,切实提升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可预期性,进一步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市场服务体系,加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 吴清表示,加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在座谈中,与会人士表示,资本市场作为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平台,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经济回升向好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吴清强调,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民营经济和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优秀代表,希望大家坚定信心,保持“爱拼才会赢”的精气神,以实际行动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回报投资者,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积极贡献力量。
同时,与会代表围绕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升投融资便利度和效率;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发现培育、识别筛选和IPO支持机制,增强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的包容度,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则;支持境外已上市科技企业回归,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丰富优质投资标的;加大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培育壮大长期投资力量等。
吴清强调,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既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证监会将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尊重市场规律,切实提升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可预期性,进一步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市场服务体系,加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并就有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将于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有市场人士表示,近期,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占比总体稳中有降,交易行为出现一些积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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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体现“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
- 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 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
- 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 对沪、深股通投资者总体实行与内资一致的监管标准。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也就是市场通常所说的量化交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三大交易所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投资者因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或者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的,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已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此次三大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属于自律管理规则,是对新证券法和管理规定的落实,在内容上全面配套、有序衔接,同时细化完善具体制度措施。
交易所表示,将结合市场运行实际,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时整合修订通知内容并向市场发布。
中国商报综合自财联社、中国新闻网、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