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提出以下合规提示:


一、食品广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严守法律底线。


二、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食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四、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八、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


九、食品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物,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等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


十、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十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十二、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来源: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美编:刘坤

主编:王亚男 监审:李金田

监制:付惺

总监制:苏都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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